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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经信发〔2016〕6号

作者:管理员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浏览:579次更新:2016-2-26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成经信发〔2016〕6号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 的意见》 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 单位:

  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 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发 〔2014〕55号),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为更加准确执行好政策精神,经研究,对实 施细则 (成经信发 〔2015〕7号) 进行再次修订。现印发你们, 从 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 2月 2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 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 的意见》 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 申报条件

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 2亿元以上 (含 2亿元),其中在远 郊县市投资的项目为协议投资 1亿元以上 (含 1亿元),且在签 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引进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 表》;

2、项目备案 (审批或核准) 文件 (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 (复印件);

4、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含全部土地、设备购 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项目签约后的两年半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2%给予补 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500万元。 对之前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发 〔2012〕23号) 文 件申报、并已获得部分补助资金的项目,在兑现剩余补助资金 时,继续按原相应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6229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 支持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本条所指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 500万元 (含 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备案且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备案 (审批或核准) 文件 (复印件);

(3) 项目竣工报告 (或计划竣工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含全部土地、设备 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 购置 设 备、土 地 及 厂 房 建 设 的 发 票 及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于或等于 50%,按 固定资产投入的 5%核定相应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 比重小于 50%,按设备投资额 2倍的 5%核定相应补助。

(2) 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2亿 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 到 2亿元 (含 2亿元) ———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亿元以上 (含 10亿元) 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6、申报说明

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支持节能改造

1、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的燃煤工业锅炉 (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 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的备案 (核准或审批) 文件 (复印件);

(3) 项目竣工报告 (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企业能源 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 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其他材料:年节能量在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需提 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 — 6— 批复 (复印件);

(6) 专家对项目节能量的认定意见。

上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 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项目节能量 100吨标准煤以上 200吨标准煤以内 (含 200 吨) 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 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 200吨标 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 100吨标准煤,再给予 5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三、推动信息技术应用

(一) 支持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1、申报条件

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 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 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等具有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典 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 高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6、申报说明

(1)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2) 项目实际投入中软件、硬件、网络等信息化设备按实际投入的 100%予以计算;工业机器人按实际投入的 100%予以 计算;数控车床等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的 20%予以支持;叉车、 办公家具等与信息化不相关的投入不纳入计算。

(二) 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1、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或授权机构) 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或授权机构) 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与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 文件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 10万元一 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 励,达标认定机构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三) 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环保水务、食 药安全、商贸流通、交通能源、政务民生、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 的物联网技术集成和应用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 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 排、推动民生改善等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 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投入的 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四) 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系统 (APP)、移动互联网服务运营平台和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 持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交通物流、智慧民生、健康医疗、移 动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 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 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移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 11— 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五) 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主机及其计算环境安全、网络通信安全、边界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与支持、物理安 全、自主安全可靠终端等信息安全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安 全咨询、技术和管理培训、信息安全实施与应用安全服务等信息 安全服务的应用示范项目;保密手机安全芯片、智能电视核心和 外围芯片、北斗导航基带和射频芯片等专用芯片等自主可控集成 电路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应具备比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 解决方案,能够形成一定的行业应用示范引领作用。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25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六) 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平 台、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在政务服 务、社会管理、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电子商务、金融征信、交 通物流、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等领域中,根据行业应用需求开展 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 且具有比较成熟商业模式的项目;或按照下一代互联网标准实施 的公众基础网络 (含重要商业网站) 升级改造项目,在行业或 区域内有一定创新,并可形成示范推广作用、具有比较成熟商业 模式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一) 淘汰落后产能

1、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经 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 (鉴定) 已拆除落后产 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计划) 验收意见表》;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生产 许可证 (复印件);

(4)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 (复印件);

(6)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 (复印 件);

(7) 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 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9)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 (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 的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0

(二)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1、申报条件

新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清洁生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文件 (复印件);

(3)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复 印件);

(6) 购买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和设备等的合同或有效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补助;或对 中高费方案投入在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 5%给予 — 17— 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6、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三) 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

1、申报条件

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其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 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 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 7项指标中一项以上 (含一项)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循环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购买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合同或 有效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第三方机构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 出具的对企业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 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 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认定材 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五、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一) 申报条件

已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认定的企业,为消除油气官网、 液氨使用和危化品生产存储、有限空间作业、抛光等涉粉等作 业、煤气及有毒有害工序、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劳动密集型生产 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购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新的安全装置,及对设施、设备、装置 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等费用 (不含 “三同时” 要求初期的安全设 — 19— 施设备),合计投入金额 (不含税) 达 30万元以上的。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企业决定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投入的行政文件、 项目计划书 (复印件);

3、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清单 (包括安全 设施、设备和装置或项目名称、数量、项目结算时间、结算金 额、消除隐患简述),以及相对应的项目结算报告,发票或银行 划款凭证 (复印件);

4、如系按照新标准规定而更新的设施、设备、装置投入, 需出具国家相关部门依据;

5、如系按照安全检查提出的要求而实施整改发生的设施、 设备、装置投入,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6、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7、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认定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照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贴。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5820

(六) 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 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的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 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国家工 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批复认定 (核定) 文件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企业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 3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61881606

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 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1、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应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 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企业划型标准参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2) 申报产品为能影响和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关键核心产品,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较强 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近两年获得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通过省级 (含) 以上部门的新产品鉴 定或成果鉴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省级 (含) 以上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意见或成果鉴定意见 (复印 件);

(4) 研发投入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119号) 的规定核定) 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 印件);

(5) 其他可提供的与产品相关的申报材料:国家和省市级 获奖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标准、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药 物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 相关文件 (复印件),近两年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申报的产品研发投入达到 400万元 (含 400万元) 以上、 200万元 (含 200万元) ———4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产品,分 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6、申报说明 产品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补助

1、申报条件

(1) 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 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 上年度 (或连续 12个月) 实现项目销售收入 500万元 以上; (3) 项目研发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件);

(4) 研发投入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119号) 的规定核定) 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 印件);

(5) 技术开发合同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6申报说明 项目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三) 科研成果转化补助

1、申报条件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 “863”、科技支 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 (省、国 家级) 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内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上年度 (或连续 12个月) 销售收入达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成果 转化实施主体须拥有该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成果 转化类型包括成果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或成果购买引进方在我 市实施成果转化。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国家 “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立项文件、技术成果 (复印件),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 (复印 件);如属于购买引进技术成果,须提供购买引进技术成果转让 合同书、付款凭证、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证明或授权证明 (复印件);

(4) 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件);

(5) 成果产业化投入 (产品试制费、设备购置费等) 清单、 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2

6、申报说明

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八、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核高基”、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 造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新获得四川省重 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 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国家、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核高基”、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 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复印件),四川省重大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 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复印件);

4、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 际到位经费的 10%给予累计最高 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2、新获得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 费的 8%给予累计最高 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九、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一) 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

1、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通过购置设备、软 件实现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 (复 印件);

(3) 工业设计中心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设 备、软 件 采 购 清 单、发 票、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按上年度新增设备和软件投入 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6、申报说明

设备和软件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获得工业设计大奖奖励

1、申报条件

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 IDEA奖、日本 G—Mark设计 奖、中国红星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获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获奖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3) 获奖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 (复印件);

(4) 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书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 IDEA奖、日本 G— Mark设计奖等四大国际工业设计奖顶级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8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中国红星奖 “至尊金奖” 的企业给予 8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金奖” 的企业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三) 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

1、申报条件 上年度采购非关联企业工业设计服务金额达到 10万元 (含 10万元) 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服务采购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合作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合作项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4) 项目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情况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采购金额的 10%给予年度内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1—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四)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新获得认 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工业设 计示范园区 (基地)。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 项目奖励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国家级 (省级、市级)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 认 定文件、证书 (复印件); (3) 示范园区 (基地) 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十、鼓励取得认证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以下认证的企业:

1、轨道车辆和车辆部件的焊接资质认证 (EN15085认证);

2、国际铁路行业标准 (IRIS认证);

3、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 施 ISO9001的特殊要求 (ISO/TS16949:2009) (ISO/TS16949认 证);

4、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 认证 (只奖励获得三 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 5、国家 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

6、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ISCCC认证) (只奖励获得一、 二级认证的企业);

7、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CMS认证)

8、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 (FCC认证);

9、“IECEE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 认证 (CB认证);

10、欧盟安全认证 (CE认证);

11、铁路产品认证 (CRCC认证);

12、中国民航局适航认证 (CAAC认证);

13、美国 DOT认证;

1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

1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HACCP认证);

1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22000认证)。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认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 (复印件);

4、相关认证网站查询企业取得认证的全屏截图 (加盖企业 公章);

5、与认证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6、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新 获 得 HACCP认 证 或 ISO22000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EN15085、IRIS、ISO/TS16949、CMMI、ITSS认 证 给 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ISCCC、CMS认证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FCC、CB、CRCC、CAAC、DOT、HACCP、ISO22000、马德 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CE认证给予 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的认证,同类认证 (不分级别) 只奖励一次;对产 品的认证 (FCC、CB、CRCC、CAAC、DOT、CE、马德里商标国 际注册认证),同类认证单户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 2个;单户企 业年度内奖励最高 5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一) 展位费补助

1、申报条件

参加经行业专家认定公布的有影响力、有知名度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展会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3) 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或协议和发票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企业展位费的 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展会 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33

(二) (协) 会组织活动补助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 (协) 会等组织的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 产业合作等活动。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商 (协) 会组织展会活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3) 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申请 报告、活动详细方案、本市企业参加名单 (加盖公章) 和成效 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组织市内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 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 元、2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2) 组织省内市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200家 (30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3) 组织国内省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4) 组织国外 (境外) 活动的:10家企业以上,根据国家 距离远近、发达程度不同,按每家参展企业不超过 3万元、参会 企业不超过 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商 (协) 会申报。举办活动并拟申请补助的商 (协) 会需在每年 8月 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活动报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备案。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33

(三) 组织设计大赛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 (协) 会等组织的 “太阳神鸟杯天府·宝岛” 工 业设计大赛。

2、申报材料

(1)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2) 工业设计大赛方案及经费预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工业设计大赛单项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商 (协) 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 申报条件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万元以上 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相关凭证:

(1)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清单 (按 银行到款时间顺序统计销售产品名称、购买企业名称、数量、金 额、发票代码、发票验证码),销售记录过多的,每月统计前 100笔交易明细;

(2) 部分平台交易记录截图;

(3) 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或自建电子商 务平台相关证明复印件;

(4) 其他可作为电子商务销售凭证的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25

(六) 申报说明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 “具体销售方式”:B2B、B2C和 企业自建网站,以及至少实现 “线上订单、线下交易并开具发 票”。

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一) 申报条件

《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中企 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 500万元 以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 《目录》 中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 1000万元以上。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3、产品 (服务) 采购合同 (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 (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 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 等);

5、提供产品 (服务) 企业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目录》 中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 额首次达 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 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 《目录》 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 1000万元以 上的,按采购额的 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 (见申报说明) 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 (法人单位) 奖励最 高 20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 (法人单位) 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25

(六) 申报说明

1、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供 货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 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2、非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 供货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 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类 别;如果采购产品不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提供相应的说明及 统计资料:采购的属于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需 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 产品类别、采购产品名称、采购金额。

3、增加额 =当年审计合格采购总额—上年度审计合格采购 总额;

首次申报后次年未申报的在下一年申报时视为首次申报。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 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 〔2015〕24号) 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36

(二) 企业上规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0万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3)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 的统计报表;

(4) 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 企业照片 (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 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 1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三) 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 次突破 1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3)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 的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 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 申报条件

全市微型企业和纳入年度成长工程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 (包 括小巨人、成长型、拟上规企业) 实施的转型升级、扩大产能等 项目;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上年度实际投资 额度在 100万元以内的例外);项目总投资额度在 2000万元以 内,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 50万元以上, 信息化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 20万元以上。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 (微型)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培育 企业建设项目)》;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4、项目资金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最 低 5万元,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信息化应用类项目按不超过项 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低 3万元,最高 50万元的补助。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六) 申报说明

项目投资额 (投入) 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十六、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七、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升级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八、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工业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 支持引进建设园区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 46—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 鼓励企业采购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1、申报条件

(1)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工业企业

(2) 在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 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购专业性服务,服务内容主体在指定时 间段内完成,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内服务实际支出 20万元 (含) 以上。

(3) 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采购专业服 务);

(2)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采购专业服 务);

(3) 合同复印件;

(4) 服务绩效报告;

(5) 项目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

(6) 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材料;

(7) 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指定时间段内实际已支付金额的 5%,给予最高 20万元补 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三)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 补助

1、申报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上年度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成 本投入在 50万元 (含) 以上。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 (微型)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服务 体系平台 /基地项目)》; (2) 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3) 项目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开展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 4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单个企业同时申报两类项目,最 高不超过 15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 支持行业协会评估定级

1、申报条件

凡首次被评定为 3A (4A、5A) 等级,且连续 3年年检合格 的行业协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评估定级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证书 (复印件);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4) 前 3年度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二)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

1、申报条件

获得 3A级 (含) 以上等级评定的行业协会,被市级相关部 门采用行业基础信息收集、行业规划及标准制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补助资金申报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3) 市级部门采用行业协会专项工作成果的依据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每个专项工作给予 5万元的补助,单个行业协会给予每年不 超过 20万元的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三) 支持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1、申报条件

行业协会通过本协会建立且负责运营,年度内销售本协会会 员单位产品达到 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 上年度产品销售年报表、销售发票、完税发票及银行 结算单 (复印件);

(4)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年度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二十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 申报条件

1、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相关项目资料。

2、对上一年度已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 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5个百分点以上。

3、对上一年度不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 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8个百分点以上,且在申报时已经进入全 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减明细表 (帐),以及新增 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清单等 (复印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材料 (由审核机构向人民银行查询);

5、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 银行当期 (上一年度) 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50%,给 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 150万元的贴息。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政策资金,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协调处 联系电话:61881597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

(一) 支持企业团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团购贷 款 (壮大贷) 的企业。其中,团购贷款是指由企业通过区 (市) 县或市级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采取批量化、团购打捆方式获得的贷款。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团购贷款 (壮大贷) 贴息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4) 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二) 支持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且自建厂房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自有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 资 25%以上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首付不低于购买设备总投资的 30%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厂房建设 (机器设备) 按揭贷款贴息专项 资金申报表》;

(2) 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4) 厂房建设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以下:土地使用 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 以下材料:购置机器设备清单及相关票据 (复印件);

(5)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和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6、申报说明

计算贴息时间为上年度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三) 支持中小企业债券类直接融资补助

1、申报条件

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 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微企业债务类直接融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相关部门 (机构) 发行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贷款的 批复或备案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担保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证明 材料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 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四) 支持创新担保业务补助

1、申报条件

对获得团购贷款、厂房建设 (机器设备) 按揭贷款、园区 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和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 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 证券化等债务类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中,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担保业务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开展担保业务 2 年以上,实收资本在 5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 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 70%以上;平均年 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当年新增担保业 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的 2倍及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 额 2亿元以上 (含),并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保数据 统计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创新担保业务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明、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报告 (复印件);

(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包括报告附注);

(4)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内容包 括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中小微企业的担保 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以及缴税 (免税) 情况;提供 上述申报的担保业务的担保额及相关情况 (如财务审计报告有此 项内容的无须另行专项审计);

(5) 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6) 相关的合同及其凭证 (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购 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

(7) 符合当年申报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上述担保贷款业务中当年担保额的 1‰ 给予最高 100万元业务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二十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 申报条件

向融资 (金融) 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且未 享受过融资租赁补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纳入我市中小企业 成长工程培育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融资租赁生产性设备价值 总额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 件);

3、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 (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15%给予 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贴息。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01

二十五、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 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 (市) 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PE/VC股权投资机构;

个人投资者不限;

所投企业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资投资机 构 (含港澳台)。

2’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 企业,投资企业项目时间达到 2年以上,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 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 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 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 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3、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 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 资机构自 2013年 1月 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 (复 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3、所 投 企 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明 (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 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6、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 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 50万元的 补助。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二十六、支持企业用电用气保障

(一) 双电源保障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模以 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企业缴纳高可靠供电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复 印 件);

(4) 双电源 《供用电方案》、《供用电合同》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 150万 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二) 支持企业自建 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

1、申报条件

自建 (扩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并于 2015年及以 后投运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自建 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用户专用变电站新设备投运 (竣工验收) 申请、电网 企业验收意见、《供用电合同》 (复印件);

(4) 专用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申报当年专用变电站建设 (扩建) 近两年内总投入的 5% 给予补助,最高 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三) 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 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技术改造设计方案 (复印件);

(4) 企业自建燃气应急设施设备项目工程预 (决) 算表、 及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复印件);

(5) 企业购置燃气改造设备等固定投资的发票、付款证明 材料 (复印件);

(6) 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金补 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四) 支持建设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运行管道 天然气的燃气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燃气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天然气 管道审批文件 (红线路由图) 及燃气工程设计方案 (复印件);

(4)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决算表、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骏工验收资料 (复印件);

(5) 购置燃气设备材料、工程费用等投资的发票、资金证 明材料 (复印件) (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 超过两个年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 2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6、申报说明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每投资新建 一个乡镇的燃气基础设施按一个工程项目计算,燃气企业投资多 个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可同时申 报多个项目资金补助。

二十七、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

(一) 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含扩容) 设备并 投入使用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 (集团)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扩容) 审批材料、建设方案及验 收材料;

4、生产设备投入的合同、发票、付款等有效凭证 (复印件) (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个年 度);

5、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含扩容) 设备并投入使用 的企业,按近两年设备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 储气能力不足 10万立方米 (气态,含 10万立方米) 的,给予最 高 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 10万立方米 (气态) 的,每增加 1万立方米,再给予 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20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二十八、支持电力设施建设

(一) 支持 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建设

1、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 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企业,且 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资料完备。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 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复印件);

(4) 公共地下变电站竣工报告 (复印件);

(5) 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每座变电站近三年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万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二) 支持电网改造

1、申报条件

实施农村电网低电压改造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力增容改造项 目的地方电网公司。

2、支持标准

依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相关部门验收后按 改造投入的 5%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二十九、其它

(一) 本实施细则所述 “申报材料” 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 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 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所述 “申报时间” 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 具体通知为准。

(二) 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 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市颁布新政 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 按照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 府发 〔2014〕7号) 关于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当地项目的储备工作,并在每年 9月 30日前报送次年入库项目清单;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项目库的管理工作,科学论证项目,合理编 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规 范化水平。

(四)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 用绩效。

(五) 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的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cdgygovcn) 中下载。

(六)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成都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2月 26日印发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 的意见》 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的通知

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 单位:

 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 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发 〔2014〕55号),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为更加准确执行好政策精神,经研究,对实 施细则 (成经信发 〔2015〕7号) 进行再次修订。现印发你们, 从 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 2月 2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 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 的意见》 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 申报条件

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 2亿元以上 (含 2亿元),其中在远 郊县市投资的项目为协议投资 1亿元以上 (含 1亿元),且在签 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引进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 表》;

2、项目备案 (审批或核准) 文件 (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 (复印件);

4、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含全部土地、设备购 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项目签约后的两年半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2%给予补 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500万元。 对之前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发 〔2012〕23号) 文 件申报、并已获得部分补助资金的项目,在兑现剩余补助资金 时,继续按原相应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6229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 支持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本条所指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 500万元 (含 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备案且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备案 (审批或核准) 文件 (复印件);

(3) 项目竣工报告 (或计划竣工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含全部土地、设备 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 购置 设 备、土 地 及 厂 房 建 设 的 发 票 及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于或等于 50%,按 固定资产投入的 5%核定相应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 比重小于 50%,按设备投资额 2倍的 5%核定相应补助。

(2) 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2亿 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 到 2亿元 (含 2亿元) ———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亿元以上 (含 10亿元) 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6、申报说明

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支持节能改造

1、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的燃煤工业锅炉 (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 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的备案 (核准或审批) 文件 (复印件);

(3) 项目竣工报告 (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企业能源 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 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其他材料:年节能量在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需提 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 — 6— 批复 (复印件);

(6) 专家对项目节能量的认定意见。

上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 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项目节能量 100吨标准煤以上 200吨标准煤以内 (含 200 吨) 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 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 200吨标 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 100吨标准煤,再给予 5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三、推动信息技术应用

(一) 支持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1、申报条件

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 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 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等具有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典 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 高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6、申报说明

(1)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2) 项目实际投入中软件、硬件、网络等信息化设备按实际投入的 100%予以计算;工业机器人按实际投入的 100%予以 计算;数控车床等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的 20%予以支持;叉车、 办公家具等与信息化不相关的投入不纳入计算。

(二) 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1、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或授权机构) 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或授权机构) 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与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 文件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 10万元一 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 励,达标认定机构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三) 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环保水务、食 药安全、商贸流通、交通能源、政务民生、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 的物联网技术集成和应用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 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 排、推动民生改善等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 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投入的 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四) 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系统 (APP)、移动互联网服务运营平台和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 持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交通物流、智慧民生、健康医疗、移 动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 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 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移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 11— 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五) 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主机及其计算环境安全、网络通信安全、边界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与支持、物理安 全、自主安全可靠终端等信息安全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安 全咨询、技术和管理培训、信息安全实施与应用安全服务等信息 安全服务的应用示范项目;保密手机安全芯片、智能电视核心和 外围芯片、北斗导航基带和射频芯片等专用芯片等自主可控集成 电路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应具备比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 解决方案,能够形成一定的行业应用示范引领作用。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25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六) 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平 台、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在政务服 务、社会管理、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电子商务、金融征信、交 通物流、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等领域中,根据行业应用需求开展 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 且具有比较成熟商业模式的项目;或按照下一代互联网标准实施 的公众基础网络 (含重要商业网站) 升级改造项目,在行业或 区域内有一定创新,并可形成示范推广作用、具有比较成熟商业 模式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含发票、 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 材料) 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61885818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一) 淘汰落后产能

1、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经 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 (鉴定) 已拆除落后产 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计划) 验收意见表》;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生产 许可证 (复印件);

(4)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 (复印件);

(6)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 (复印 件);

(7) 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 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9) 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 (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 的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0

(二)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1、申报条件

新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清洁生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文件 (复印件);

(3)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5)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复 印件);

(6) 购买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和设备等的合同或有效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补助;或对 中高费方案投入在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 5%给予 — 17— 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6、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三) 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

1、申报条件

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其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 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 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 7项指标中一项以上 (含一项)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循环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购买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合同或 有效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4) 第三方机构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 出具的对企业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 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 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认定材 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联系电话:61881602

五、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一) 申报条件

已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认定的企业,为消除油气官网、 液氨使用和危化品生产存储、有限空间作业、抛光等涉粉等作 业、煤气及有毒有害工序、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劳动密集型生产 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购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新的安全装置,及对设施、设备、装置 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等费用 (不含 “三同时” 要求初期的安全设 — 19— 施设备),合计投入金额 (不含税) 达 30万元以上的。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企业决定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投入的行政文件、 项目计划书 (复印件);

3、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清单 (包括安全 设施、设备和装置或项目名称、数量、项目结算时间、结算金 额、消除隐患简述),以及相对应的项目结算报告,发票或银行 划款凭证 (复印件);

4、如系按照新标准规定而更新的设施、设备、装置投入, 需出具国家相关部门依据;

5、如系按照安全检查提出的要求而实施整改发生的设施、 设备、装置投入,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6、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7、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认定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照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贴。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5820

(六) 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 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的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 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国家工 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批复认定 (核定) 文件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家 “质量标杆” 称号企业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 3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61881606

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 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1、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应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 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企业划型标准参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2) 申报产品为能影响和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关键核心产品,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较强 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近两年获得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通过省级 (含) 以上部门的新产品鉴 定或成果鉴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省级 (含) 以上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意见或成果鉴定意见 (复印 件);

(4) 研发投入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119号) 的规定核定) 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 印件);

(5) 其他可提供的与产品相关的申报材料:国家和省市级 获奖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标准、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药 物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 相关文件 (复印件),近两年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申报的产品研发投入达到 400万元 (含 400万元) 以上、 200万元 (含 200万元) ———4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产品,分 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6、申报说明 产品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补助

1、申报条件

(1) 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 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 上年度 (或连续 12个月) 实现项目销售收入 500万元 以上; (3) 项目研发投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件);

(4) 研发投入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119号) 的规定核定) 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 印件);

(5) 技术开发合同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6申报说明 项目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三) 科研成果转化补助

1、申报条件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 “863”、科技支 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 (省、国 家级) 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内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上年度 (或连续 12个月) 销售收入达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成果 转化实施主体须拥有该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成果 转化类型包括成果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或成果购买引进方在我 市实施成果转化。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国家 “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立项文件、技术成果 (复印件),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 (复印 件);如属于购买引进技术成果,须提供购买引进技术成果转让 合同书、付款凭证、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证明或授权证明 (复印件);

(4) 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 (复印件);

(5) 成果产业化投入 (产品试制费、设备购置费等) 清单、 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2

6、申报说明

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八、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核高基”、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 造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新获得四川省重 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 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国家、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核高基”、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 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复印件),四川省重大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 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复印件);

4、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 际到位经费的 10%给予累计最高 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2、新获得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 费的 8%给予累计最高 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九、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一) 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

1、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通过购置设备、软 件实现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 (复 印件);

(3) 工业设计中心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设 备、软 件 采 购 清 单、发 票、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按上年度新增设备和软件投入 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6、申报说明

设备和软件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二) 获得工业设计大奖奖励

1、申报条件

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 IDEA奖、日本 G—Mark设计 奖、中国红星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获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 代表人、获奖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3) 获奖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 (复印件);

(4) 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书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 IDEA奖、日本 G— Mark设计奖等四大国际工业设计奖顶级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8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中国红星奖 “至尊金奖” 的企业给予 8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金奖” 的企业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三) 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

1、申报条件 上年度采购非关联企业工业设计服务金额达到 10万元 (含 10万元) 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服务采购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合作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合作项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4) 项目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情况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采购金额的 10%给予年度内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1—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四)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新获得认 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工业设 计示范园区 (基地)。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 项目奖励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国家级 (省级、市级)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基地) 认 定文件、证书 (复印件); (3) 示范园区 (基地) 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十、鼓励取得认证

(一) 申报条件

新获得以下认证的企业:

1、轨道车辆和车辆部件的焊接资质认证 (EN15085认证);

2、国际铁路行业标准 (IRIS认证);

3、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 施 ISO9001的特殊要求 (ISO/TS16949:2009) (ISO/TS16949认 证);

4、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 认证 (只奖励获得三 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 5、国家 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

6、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ISCCC认证) (只奖励获得一、 二级认证的企业);

7、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CMS认证)

8、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 (FCC认证);

9、“IECEE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 认证 (CB认证);

10、欧盟安全认证 (CE认证);

11、铁路产品认证 (CRCC认证);

12、中国民航局适航认证 (CAAC认证);

13、美国 DOT认证;

1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

1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HACCP认证);

1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22000认证)。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认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 (复印件);

4、相关认证网站查询企业取得认证的全屏截图 (加盖企业 公章);

5、与认证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复印件);

6、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新 获 得 HACCP认 证 或 ISO22000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1、EN15085、IRIS、ISO/TS16949、CMMI、ITSS认 证 给 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ISCCC、CMS认证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FCC、CB、CRCC、CAAC、DOT、HACCP、ISO22000、马德 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CE认证给予 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的认证,同类认证 (不分级别) 只奖励一次;对产 品的认证 (FCC、CB、CRCC、CAAC、DOT、CE、马德里商标国 际注册认证),同类认证单户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 2个;单户企 业年度内奖励最高 5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联系电话:61881611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一) 展位费补助

1、申报条件

参加经行业专家认定公布的有影响力、有知名度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展会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3) 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或协议和发票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企业展位费的 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展会 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33

(二) (协) 会组织活动补助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 (协) 会等组织的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 产业合作等活动。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商 (协) 会组织展会活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3) 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申请 报告、活动详细方案、本市企业参加名单 (加盖公章) 和成效 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 组织市内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 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 元、2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2) 组织省内市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200家 (30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3) 组织国内省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 80家 (120人)、100家 (150人)、150家 (220人) 以上的分别给予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4) 组织国外 (境外) 活动的:10家企业以上,根据国家 距离远近、发达程度不同,按每家参展企业不超过 3万元、参会 企业不超过 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商 (协) 会申报。举办活动并拟申请补助的商 (协) 会需在每年 8月 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活动报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备案。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33

(三) 组织设计大赛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 (协) 会等组织的 “太阳神鸟杯天府·宝岛” 工 业设计大赛。

2、申报材料

(1)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2) 工业设计大赛方案及经费预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工业设计大赛单项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组织商 (协) 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 申报条件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万元以上 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相关凭证:

(1)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清单 (按 银行到款时间顺序统计销售产品名称、购买企业名称、数量、金 额、发票代码、发票验证码),销售记录过多的,每月统计前 100笔交易明细;

(2) 部分平台交易记录截图;

(3) 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或自建电子商 务平台相关证明复印件;

(4) 其他可作为电子商务销售凭证的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25

(六) 申报说明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 “具体销售方式”:B2B、B2C和 企业自建网站,以及至少实现 “线上订单、线下交易并开具发 票”。

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一) 申报条件

《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中企 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 500万元 以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 《目录》 中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 1000万元以上。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3、产品 (服务) 采购合同 (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 (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 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 等);

5、提供产品 (服务) 企业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目录》 中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 额首次达 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 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 《目录》 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 1000万元以 上的,按采购额的 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 (见申报说明) 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 (法人单位) 奖励最 高 20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 (法人单位) 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 联系电话:61885825

(六) 申报说明

1、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供 货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 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2、非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 供货单位名称 (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 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类 别;如果采购产品不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提供相应的说明及 统计资料:采购的属于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需 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 产品类别、采购产品名称、采购金额。

3、增加额 =当年审计合格采购总额—上年度审计合格采购 总额;

首次申报后次年未申报的在下一年申报时视为首次申报。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 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 〔2015〕24号) 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36

(二) 企业上规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0万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 件);

(3)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 的统计报表;

(4) 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 企业照片 (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 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 1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三) 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 次突破 1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3)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 的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 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 申报条件

全市微型企业和纳入年度成长工程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 (包 括小巨人、成长型、拟上规企业) 实施的转型升级、扩大产能等 项目;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上年度实际投资 额度在 100万元以内的例外);项目总投资额度在 2000万元以 内,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 50万元以上, 信息化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 20万元以上。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 (微型)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培育 企业建设项目)》;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4、项目资金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最 低 5万元,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信息化应用类项目按不超过项 目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低 3万元,最高 50万元的补助。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六) 申报说明

项目投资额 (投入) 金额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

 十六、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七、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升级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八、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工业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 支持引进建设园区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 46—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 鼓励企业采购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1、申报条件

(1)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工业企业

(2) 在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 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购专业性服务,服务内容主体在指定时 间段内完成,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内服务实际支出 20万元 (含) 以上。

(3) 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采购专业服 务);

(2)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采购专业服 务);

(3) 合同复印件;

(4) 服务绩效报告;

(5) 项目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

(6) 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材料;

(7) 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指定时间段内实际已支付金额的 5%,给予最高 20万元补 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大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6

(三)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 补助

1、申报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上年度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成 本投入在 50万元 (含) 以上。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 (微型)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服务 体系平台 /基地项目)》; (2) 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3) 项目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开展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 4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单个企业同时申报两类项目,最 高不超过 15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 支持行业协会评估定级

1、申报条件

凡首次被评定为 3A (4A、5A) 等级,且连续 3年年检合格 的行业协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评估定级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证书 (复印件);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4) 前 3年度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二)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

1、申报条件

获得 3A级 (含) 以上等级评定的行业协会,被市级相关部 门采用行业基础信息收集、行业规划及标准制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补助资金申报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3) 市级部门采用行业协会专项工作成果的依据 (复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每个专项工作给予 5万元的补助,单个行业协会给予每年不 超过 20万元的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三) 支持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1、申报条件

行业协会通过本协会建立且负责运营,年度内销售本协会会 员单位产品达到 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 上年度产品销售年报表、销售发票、完税发票及银行 结算单 (复印件);

(4)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年度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 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 联系电话:61881583

二十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 申报条件

1、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相关项目资料。

2、对上一年度已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 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5个百分点以上。

3、对上一年度不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 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8个百分点以上,且在申报时已经进入全 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减明细表 (帐),以及新增 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清单等 (复印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材料 (由审核机构向人民银行查询);

5、企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 银行当期 (上一年度) 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50%,给 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 150万元的贴息。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政策资金,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协调处 联系电话:61881597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

(一) 支持企业团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团购贷 款 (壮大贷) 的企业。其中,团购贷款是指由企业通过区 (市) 县或市级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采取批量化、团购打捆方式获得的贷款。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团购贷款 (壮大贷) 贴息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4) 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二) 支持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且自建厂房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自有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 资 25%以上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首付不低于购买设备总投资的 30%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厂房建设 (机器设备) 按揭贷款贴息专项 资金申报表》;

(2) 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4) 厂房建设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以下:土地使用 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 以下材料:购置机器设备清单及相关票据 (复印件);

(5)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和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6、申报说明

计算贴息时间为上年度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三) 支持中小企业债券类直接融资补助

1、申报条件

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 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中小微企业债务类直接融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相关部门 (机构) 发行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贷款的 批复或备案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担保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证明 材料 (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 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四) 支持创新担保业务补助

1、申报条件

对获得团购贷款、厂房建设 (机器设备) 按揭贷款、园区 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和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 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 证券化等债务类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中,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担保业务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开展担保业务 2 年以上,实收资本在 5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 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 70%以上;平均年 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当年新增担保业 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的 2倍及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 额 2亿元以上 (含),并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保数据 统计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创新担保业务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明、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报告 (复印件);

(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包括报告附注);

(4)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内容包 括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中小微企业的担保 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以及缴税 (免税) 情况;提供 上述申报的担保业务的担保额及相关情况 (如财务审计报告有此 项内容的无须另行专项审计);

(5) 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6) 相关的合同及其凭证 (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购 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

(7) 符合当年申报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上述担保贷款业务中当年担保额的 1‰ 给予最高 100万元业务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21

 二十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 申报条件

向融资 (金融) 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且未 享受过融资租赁补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纳入我市中小企业 成长工程培育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融资租赁生产性设备价值 总额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 件);

3、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 (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15%给予 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贴息。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01

二十五、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 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 (市) 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PE/VC股权投资机构;

个人投资者不限;

所投企业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资投资机 构 (含港澳台)。

2’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 企业,投资企业项目时间达到 2年以上,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 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 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 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 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3、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 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 资机构自 2013年 1月 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 (复 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3、所 投 企 业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 明 (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 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6、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 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 50万元的 补助。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处 联系电话:61885842

二十六、支持企业用电用气保障

(一) 双电源保障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模以 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企业缴纳高可靠供电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复 印 件);

(4) 双电源 《供用电方案》、《供用电合同》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 150万 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二) 支持企业自建 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

1、申报条件

自建 (扩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并于 2015年及以 后投运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自建 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用户专用变电站新设备投运 (竣工验收) 申请、电网 企业验收意见、《供用电合同》 (复印件);

(4) 专用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申报当年专用变电站建设 (扩建) 近两年内总投入的 5% 给予补助,最高 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三) 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 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技术改造设计方案 (复印件);

(4) 企业自建燃气应急设施设备项目工程预 (决) 算表、 及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复印件);

(5) 企业购置燃气改造设备等固定投资的发票、付款证明 材料 (复印件);

(6) 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金补 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四) 支持建设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运行管道 天然气的燃气项目。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表》;

(2) 燃气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天然气 管道审批文件 (红线路由图) 及燃气工程设计方案 (复印件);

(4)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决算表、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骏工验收资料 (复印件);

(5) 购置燃气设备材料、工程费用等投资的发票、资金证 明材料 (复印件) (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 超过两个年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 2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6、申报说明

燃气企业投资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每投资新建 一个乡镇的燃气基础设施按一个工程项目计算,燃气企业投资多 个乡 (镇)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可同时申 报多个项目资金补助。

二十七、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

(一) 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含扩容) 设备并 投入使用的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 (集团)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3、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扩容) 审批材料、建设方案及验 收材料;

4、生产设备投入的合同、发票、付款等有效凭证 (复印件) (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个年 度);

5、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 支持标准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 (含扩容) 设备并投入使用 的企业,按近两年设备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 储气能力不足 10万立方米 (气态,含 10万立方米) 的,给予最 高 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 10万立方米 (气态) 的,每增加 1万立方米,再给予 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200万元。

(四) 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燃气处 联系电话:61885834

二十八、支持电力设施建设

(一) 支持 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建设

1、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 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企业,且 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资料完备。

2、申报材料

(1) 《成都市 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复 印件);

(3) 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复印件);

(4) 公共地下变电站竣工报告 (复印件);

(5) 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 (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 (企业) 公 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每座变电站近三年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万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 4月 30日前,由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二) 支持电网改造

1、申报条件

实施农村电网低电压改造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力增容改造项 目的地方电网公司。

2、支持标准

依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相关部门验收后按 改造投入的 5%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二十九、其它

(一) 本实施细则所述 “申报材料” 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 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 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所述 “申报时间” 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 具体通知为准。

(二) 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 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市颁布新政 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 按照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 府发 〔2014〕7号) 关于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各区 (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当地项目的储备工作,并在每年 9月 30日前报送次年入库项目清单;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项目库的管理工作,科学论证项目,合理编 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规 范化水平。

(四)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 用绩效。

(五) 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的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cdgygovcn) 中下载。

(六)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成都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2月 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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