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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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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2013年11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电子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法定名称为“成都市电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Electronics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DEIA”。

第二条  成都市电子行业协会是由在成都地区从事电子业生产制造、商贸服务、科研教育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不论经济成分、行政隶属关系自愿结成的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建和维护成都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在政府与会员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社团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成都市临江东路28号4楼。

第二章 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市政府和市经信委反映电子行业的诉求,提出电子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电子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并及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

(二)  参与制订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准入条件和行规行约,完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创建和维护本行业自律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秩序;

(五)  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单位、个人的专业资质审查认证工作;

(七)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九)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  参与电子产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  推动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往,加速成都电子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十二)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专业考察团。

(十三)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四)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协助帮助会员单位的合法维权行动。

(十五)  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服务;

(十六)  创办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信息;

(十七)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八)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从事电子业生产制造、商贸服务、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只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和电子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四)  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本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五)  参与本会的管理,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八)  有自由退会权。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诚信执行行规、行约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  积极参加和配合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据实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对自愿退会、自动退会和除名的会员,通过适当方式公告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本会会长和监事长、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清算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议案:

(一)由理事会提出;

(二)由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出;

(三)由监事会提出的罢免议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备案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和理事10人组成,理事会成员共计17人。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选聘名誉会长、顾问;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宜,决定常务副会长单位轮换次序;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表决议案:

(一)由会长提出;

(二)由秘书处提出;

(三)由1/3以上的理事提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共计3人。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本会负责人的议案;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备案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2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共计5人;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二项职权。

常务副会长在副会长单位中实行每年依次轮换制,轮换次序由理事会决定。

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维持本会工作正常运转,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具体办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常务副秘书长经常务副会长单位提名指派,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一年;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五年;在分管范围内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 根据提议人的提议,编制标准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议表决;

(三) 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负责本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

(1)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3)  保持与各分支机构的联系,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联系和发展会员;

(六) 出版和发行本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

(七)  组织开展本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本会的任务。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可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指定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专业和本会业务类型的发展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产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均为本会的应届理事,参与行业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刊、资料等;

(三)  经理事会批准的资产及其它经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每届理事会到期时,应指定成立换届工作组,独立开展理事会换届工作。换届工作组由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津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备案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人民政府社团备案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电子行业协会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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